我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宣判
近日,市人民法院审结我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。被告人丁某犯污染环境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2013年至2015年期间,被告人丁某在毛嘴镇经营某废旧回收门市部,回收废旧蓄电池,并利用渗坑收集废旧蓄电池的电解液,致使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渗坑、渗坑内的排水管渗透进土地和流入附近沟渠,致使附近农作物大量死亡,水质恶化,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。2015年7月1日,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该废旧回收门市部进行检查时,对渗坑、排水口等处的废液进行了现场采样。经监测,省环境监察总队送检的废液样品均含有重金属铅。
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有关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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