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办条件: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,包括孤、老、残、幼以及纯农户、退职、(退休)回乡人员等,其家庭月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县级市、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类人员(2003年指导标准为月人均120元),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。
2、程序:户主本人向村民委员会(社区)申请(同时提供家庭有关经济收入情况证明)→村民委员会(社区)调查初审并报镇(街道)民政办,→镇(街道)民政办复审并进行张榜公布,无异议后报县级市、区民政局→县级市、区民政局审批,对符合条件者通知镇(街道)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, 无异议后批准发放《仙桃市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救济(补助)金领取证》。
3、办理时限:从本人正式申请到批准发证时间为30天。
4、发放方法:由镇(街道)民政办按季发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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