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杨林尾镇电排河彭杨公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

关于对杨林尾镇电排河彭杨公路段实行

交通管制的通告

为确保我市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和公共道路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四十五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自2020年7月14日24时起,对杨林尾镇电排河彭杨公路段实行交通管制,电排河两岸及彭杨公路全段禁止停放车辆(防汛抢险和防汛工作车辆除外) ,违者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。解除交通管制时间,将根据汛情情况确定。

特此通告!

仙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

2020年7月15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

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,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,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、设备、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,决定采取取土占地、砍伐林木、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;必要时,公安、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,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。

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、设备、交通运输工具等,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;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。取土占地、砍伐林木的,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;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,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

第二十二条  禁止损毁堤防、护岸、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、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。在防汛抢险期间,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。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,禁止车辆通行,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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