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

近日,市医保局、市财政局、市税务局决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稳定社会预期,支持我市企业复工、复产和稳岗。

据了解,今年2月至6月,我市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(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)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(不含大病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)单位缴费部分,实行减半征收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,由企业申报,经审核批准后,可以缓缴。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,市医保部门确保待遇支付,参保人享受待遇不变。(通讯员 钱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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